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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用户使用协议

 

宝仓自助式仓储设备租赁协议

 

特别提示:

1.   本《百宝仓自助式仓储设备租赁协议》(下称“本协议”)是设备租赁人(下称“用户”)与广州市百宝仓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百宝仓”)之间所订立的协议。

2.   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百宝仓将通过百宝仓官网、百宝仓订仓平台向用户发布更新后的操作规则、声明、说明、隐私政策及本协议变更后的内容(下统称“变更内容”),当出现变更内容时,用户再次使用百宝仓时,相应变更内容将会向用户展现,变更内容一经公布,立刻取代原协议和文件并自动生效,请用户认真阅读并确认是否接受变更内容。

3.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签订本协议,不得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操作、进入或使用百宝仓提供的自助式仓储设备。

4.   可能影响用户决定是否签订本协议的条款,将用加粗字体表现,用户在签订本协议前,应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加粗部分的条款。

5.   一经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按键,即表示您已经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及变更内容;如您对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不认同、不理解或不接受,请您不要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按键。

6.   在使用订仓程序时,用户应充分理解各步骤的提示内容,对各提示内容有疑问的,应当退回上一步或退出订仓程序,停止继续使用;户确对各步骤的确认,即视为接受相应服务、约束及标准。

 

一、 定义及说明

1.   百宝仓依据本协议将自助式仓储设备租赁给用户使用,用户取得该自助式仓储设备租赁期限内的使用权,用户自行使用、保管存储物品并支付自助式仓储设备租金

2.   双方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用户储存在自助式仓储设备里的物品由用户自行存放、保管及提取,百宝仓对用户所存储的物品不记录、不清点及不统计。双方也不形成房屋租赁协议关系,不构成业主及租户的关系。

3.   自助式仓储设备(以下亦简称“仓储设备”或设备”):包括移动仓、智能仓等百宝仓提供的厢式柜体。

4.   物品:法律及本协议允许储存于仓储设备内物品

5.   违禁物品:法律及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物品。

6.   起租日:用户确认租赁仓储设备的首日。

7.   起租期:自起租日(含当日)起30个自然日内。

8.   日租金:每个仓储设备一日的租金总额。

9.   开仓:指用户签订本协议并付费后,用户获得仓储设备门禁通行权限。

10.  续仓:指用户续签协议并付费后,继续使用仓储设备。

11.  退仓:指用户将仓储设备清空并交还百宝仓,结清相关费用。

 

二、 用户注册及账号

1.   用户确认,注册账号时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用户通过百宝仓提供的注册平台填写信息并同意本协议内容后,即成为百宝仓的注册用户。

3.   百宝仓对用户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百宝仓不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   用户在注册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合法且有效的注册信息,如用户的注册资料有变更的,应当立即通知百宝仓更新。

5.   百宝仓将对用户注册、变更的资料进行核实,验证不通过的,用户可向百宝仓客客服进行咨询。

6.   百宝仓将通过用户预留的联系方式向用户发送服务信息。

7.   用户注册后,将得到一个专属且唯一的用户账号,该账号仅限申请用户使用,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同时,用户亦承担账号与密码的保管责任,除百宝仓过错外,用户对使用其账号及密码项下之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而无论该等活动是否对用户自身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害。

8.   如用户发现其账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过百宝仓公示的联系方式通知百宝仓。用户应理解百宝仓对用户的任何请求采取行动均需合理的时间,因此,除百宝仓存在过错外,百宝仓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账号遭他人使用的后果均不承担责任。

9.   用户注册的账号昵称、名称或提交的信息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或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的,百宝仓有权禁止用户继续使用该账号、昵称或信息。

 

三、 自助式仓储设备内存放物品的限制及提示

百宝仓以租赁方式向用户提供仓储设备,用户可自行用于存放物品。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仓储设备的特性自行存放物品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保管、管理义务,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百宝仓不建议存放的物品:

1.   具有高价值的物品;

2.   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

3.   现金、有价证券;

4.   贵金属、稀有金属,珠宝、玉石;

5.   对存放条件(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物品;

6.   所有权不属于用户的物品。

(二)禁止存放下列类物品:

1.   易燃、易爆、易渗漏、易挥发、易潮解物品;

2.   有毒有害、有辐射、化学性、突变性危险品;

3.   易腐烂、易霉变、易变质、易发酵及超限等特殊物品;

4.   活体动物、植物、果蔬等鲜活物品;

5.   毒品、枪支弹药、赃物、淫秽物品;

6.   未经批准购买的受保护的动、植物标本;

7.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危险物。

用户因违反上述原则而存放的物品出现受损或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没收等的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造成百宝仓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四、 自助式仓储设备租金、费用

1.   百宝仓会根据用户选择的仓储设备的型号及租赁日数,在订仓平台上自动生成相应的费用、可享受的优惠信息并展示给用户,用户点击进行下一步操作即视为接受并认可相应收费要求。

2.   仓储设备的起租期为30日,每次开仓时应交纳大于等于三十日的租金,用户在起租期内提前退仓的,起租期内租金不予退还。

3.   每个仓储设备有对应的固定值押金,用户应于开仓时交纳。押金是用户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入实际租赁期的费用,退返时不计付利息。

4.   用户可提前两个自然日通过百宝仓订仓平台预约开仓,百宝仓将预留用户预订定的仓储设备,若用户在预约期间取消预约开仓订单,百宝仓将收取总费用的0.7%作为仓储设备预留手续费。

5.   用户未按时交纳租金的,每迟延一日,除应当向百宝仓足额交纳租金外,还应当以起租期内租金总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向百宝仓支付逾期违约金。

6.   百宝仓展示的第三方提供的增值服务(装卸搬运、包装整理及第三方保险),费用将通过百宝仓订仓平台在用户选择时进行公示或由提供服务方与用户协商确定,用户选择第三方服务的,属于用户与服务提供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百宝仓无关。

7.   用户退仓时,百宝仓实际结算后,用户可通过百宝仓定仓平台申请开具租金发票。

 

五、 租赁期间

1.   百宝仓提供的仓储设备的起租期为30日,超过30日后的租赁期以日为单位计算。

2.   租赁期限届满前,用户应依约及时办理续仓或退仓手续。用户退仓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或当日腾空仓储设备,恢复设备内原状,移除仓储设备锁扣并办妥结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赔偿款等)。

3.   用户退仓前应确保仓储设备已经腾,通过百宝仓订仓平台退仓,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请用户必须详细阅读《退仓须知》,一旦选择退仓,百宝仓将立即回收门禁通行权限。百宝仓验收符合退仓条件的,将根据计费规则实际结算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租金、押金(如有)退返至用户指定的收款账户。

4.   因用户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用户同意按照百宝仓届时公示的赔偿标准予以全额赔偿。

5.   用户未依约缴纳租金的,百宝仓有权拒绝并禁止用户自应交租金之日起进入并继续使用设备;本协议解除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用户逾期未腾空交还设备的,百宝仓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   禁止用户进入仓储设施场地或封锁设备;

2)   通过法律途径向用户追讨超期范围内的设备使用费;

3)   开启用户租赁的设备,对设备内物品进行转移,并不承担因此项转移所发生的损失或损毁责任;

4)   要求用户偿付百宝仓转移设备内物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寄存费、仓储费等;

5)   终止此协议,用户储存的物品作废弃物处理;

6)   没收用户缴纳的押金或将押金优先抵扣百宝仓的损失,费用不足部分,百宝仓保留向用户追偿的权利。

 

六、 用户对自助式仓储设备的检查

1.   用户应当在起租日就设备的体积、位置、朝向、适合性、安全性结合使用需求充分考量及评估,若用户对百宝仓提供的设备有异议,应在当日通过百宝仓提供的联系方式与百宝仓联系。

2.   用户在首次使用百宝仓提供的仓储设备前应对设备及设备所处环境、场地配套设施等进行充分的考察及了解,确认设备的上述状态符合用户租赁需求,并同意根据百宝仓的提示、警示及本协议的约定善意使用设备,同意按本协议签署时设备的现状进行租用,放弃基于设备上述体积、位置、朝向、合适性、安全性事由向百宝仓提起的申索及法律追究权利。

3.   用户在使用自助式仓储设备过程中,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发现任何不适宜继续存储物品的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百宝仓,百宝仓将会尽快核实并通过合理方式消除隐患。

 

七、 百宝仓的权利与义务

1.   百宝仓为用户提供私密、安全、整洁、美观的仓储设备,并在设备内外及通道加装了安保消防装置(包括但不限于24小时全程监控、报警装置、温湿度表、防耐火铺装材料、耐火梯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灭火器、除虫除鼠设备、防水防潮材料、防盗门禁系统、红外运动监控系统)以及百宝仓工作人员定时的实地网点巡查等服务。

2.   租赁期内,除本协议约定外,百宝仓不得擅自进入用户租用的仓储设备、不得使用、处置设备内的物品。

3.   百宝仓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开启用户租用的仓储设备:

1)   依据法律规定,应有权管理部门的要求,百宝仓可开启仓储设备且无需征得用户同意,在法律允许或有权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百宝仓应就上述事项及时通知用户;

2)   在百宝仓有合理依据时(如需要对仓体进行修理,出现公共卫生、漏水等问题),百宝仓应通知用户共同开启仓储设备。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处理的,百宝仓有权先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对用户放置在设备内的物品进行适当的管理;

3)   百宝仓有充足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内产生异味、异响、渗漏或使用时间异常等异常情形)怀疑用户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在设备内储存禁止存放类物品的,百宝仓有权要求用户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开仓检查、处置,用户应予积极配合。用户不予配合的,百宝仓有权进入设备进行查验并进行必要之处置,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户承担;

4)   在发生火灾、水浸等紧急或突发状况,可能对用户或第三方所存放物品的安全造成威胁时,百宝仓有权不经用户同意,打开设备并实施灭火、排水、抢修、抢救物品等应对措施,但应当在处理完紧急或突发情况后及时通知用户。

4.   非因百宝仓原因造成用户物品损毁、灭失的,百宝仓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5.   用户存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百宝仓有权向用户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用户限期整改。

6.   用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百宝仓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不予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并限期收回仓储设备使用权:

1)   拖欠租金超过三十日;

2)   存放违禁物品的行为查证属实的;

3)   百宝仓发出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4)   将设备的使用权转移、转让、租赁或出借等行为的;

5)   利用设备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6)   根据法律规定、本协议约定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

7.   本协议解除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用户未腾空仓储设备的,百宝仓有权按照当期公示的租金标准向用户收取迟延交还仓储设备期间的占用费,并处置设备内物品。因逾期腾仓造成百宝仓其他损失的,用户应一并赔偿。

8.   仓储设备所在范围在租赁期间被征收,本协议自国土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之日起自动解除,且不属违约,百宝仓应于拆迁公告发出之日起21日内通知用户,协助用户搬迁物品,并退还至搬迁之日止尚未发生的租金和押金。

9.   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及自助式仓储设备的安全,百宝仓有权在用户使用过程中调整、增加、删减或完善自助式仓储设备的使用规则,并通过用户预留的联系方式发送给用户,如用户不接受调整后的使用规则的,应当及时通知百宝仓并停止使用仓储设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办理终止协议手续,用户未提异议或提出异议后未能办理终止协议手续的,视为接受百宝仓新的使用规则。

10.  因用户原因造成百宝仓或者第三方受损,百宝仓依法自己承担或向第三方承担损失赔偿后,有权要求用户就百宝仓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1.  百宝仓工作人员定期巡查期间,将对用户自行配置的闭合锁外观进行查看,但不对闭合锁性能进行检查及负责,如巡查期间百宝仓工作人员发现仓储设备的闭合锁外观存在破损或异常,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但不得随意开拆、卸除闭合锁。

 

八、 用户权利与义务

1.   用户获得门禁通行权限并办妥仓储设备移交手续后,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在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用户享有自行使用仓储设备的权利。

2.   因用户或用户存放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用户存放物品的任何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百宝仓或第三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   用户不得在仓储设备内存放可能对用户的仓储设备、周边仓储设备及其物品、百宝仓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害的物品。用户不得利用仓储设备进行窝藏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如用户违反上述规定,由此导致的用户自身、百宝仓或第三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   用户存放物品发生或可能发生霉烂、渗漏、变质等情况的,用户应当在收到百宝仓通知后毫不迟延地采取整改和补救措施,将损害减至最低。若受上述情形波及造成用户或第三方物品损坏,仓储设备或设施损坏,以及他人人身伤害等情形的,责任概由用户承担。

5.   为保障双方及第三方的利益,百宝仓对仓储设备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修理、更换、翻新等,需要用户予以配合时,百宝仓提前3日通知用户的,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6.   用户需续仓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通过订仓平台办理续租手续。并按当期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新租赁期的租金和押金。

7.   用户如泄露门禁通行凭证,应当立即携带开仓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向百宝仓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发生损失的,由用户自行承担。挂失期间,仓储设备暂停使用。待用户到现场重新办理及开通门禁通行凭证后,恢复正常使用。用户需要剪锁的,应当填写《剪锁授权书》,由百宝仓派专人在用户监督下进行,用户不得自行或聘请他人开、剪锁。剪锁时,用户应当在场,否则,百宝仓有权拒绝开、剪锁。除首次剪锁外,用户剪锁应按百宝仓当期公布的标准交纳费用。

8.   用户负有妥善使用仓储设备,谨慎保管门禁通行凭证的义务。任何持有用户注册的门禁通行凭证即视为用户或用户的授权代表,有权进入、使用仓储设备或存取物品。因用户仓门未锁、门禁通行凭证泄露、未挂失等造成的财产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9.   用户将门禁卡临时授权第三方使用的,视为用户自行使用,第三方使用用户门禁通行凭证期间及之后造成的任何损失的,均由用户自行负责,由用户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风险及赔偿损失。

10.  用户注册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百宝仓客服电话()对变更信息进行补正,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11.  用户不得在仓储设施场所内有包括但不限于吸烟、经营、住宿、生活等行为,违者按次向百宝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 500.00),并承担上述行为导致的相关一切损失。

12.  用户提前退仓的,定仓时用户享受的优惠全部取消,用户应按未享受优惠前的日租金标准补交实际租赁期间的租金,并在退仓当日办妥结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赔偿款等),腾空仓储设备,恢复仓储设备原状等手续,经百宝仓验收后,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含取消优惠后实际增加的费用)将剩余租金及押金(无息)退返至用户指定收款账户

13.  用户自行或雇用第三方搬运物品时,由用户自行承担搬运风险。在搬运物品过程中损坏百宝仓或者第三方的财物或设施设备的,用户须赔偿百宝仓和第三方的损失。搬运物品时,不得阻挡仓储设备外的通道,妨碍百宝仓及第三方的通行。

14.  仓储设备仅限用户存放物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未经百宝仓事前书面认可的用途。

15.  用户不能对其使用的仓储设备进行转租、分租、出借等。

16.  租赁期内,如百宝仓调整租金或押金标准,不影响本协议正在执行的内容,但租赁期届满后用户续期使用的,按照续期时百宝仓公示的收费标准缴费。

17.  本协议有效期内,用户对百宝仓变更使用规则的,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百宝仓提出并依本协议约定办理终止协议手续,否则,视为用户接受新的使用规则。

18.  用户应当在仓储设备内存放与仓储设备存放条件相适应的物品,并根据物品的物理特性合理安排叠放的层数、高度和密度,谨慎摆放物品。鉴于自然灾害、第三方侵权或第三方违反存放规定的情形可能触发百宝仓的自动消防喷洒系统,用户在使用仓储设备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该风险并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适当加盖防水布/膜,以避免或减少因上述情况的出现而造成的损失。非因可归责于百宝仓的原因造成用户物品损毁、灭失的,百宝仓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19.  租赁期内,仓储设备的闭合锁由用户自行购买并保管钥匙,用户对闭合锁性能负责,用户闭合锁及仓储设备外观无明显无物理性损坏的,则除本协议约定情况外,百宝仓不对用户主张存放在仓储设备内的物品存在丢失、损坏的情况负责。

20.  租赁期内,百宝仓巡查期间发现用户闭合锁外观存在异常并通知用户的,用户应当毫不延迟地到现场进行核实,确保闭合锁性能完好或者进行更换,否则,由此造成用户物品损坏、丢失的,由用户自行负责。

21.  因用户原因导致百宝仓其他仓储设施被有关部门查封的,用户应当按照百宝仓届时公布的同时期租金标准赔偿设备被查封期间的费用。

 

九、 特别约定

1.   用户逾期支付租金或租赁期届满后继续使用仓储设备的,视为用户逾期,应当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2.   用户未依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逾期违约责任前,自逾期之日起,百宝仓有权:

1)   暂停用户门禁通行权限;

2)   停用用户持有的门禁通行凭证;

3)   禁止用户进入百宝仓授权的仓储设施场地:

4)   停用并封锁用户的自助式仓储设备。

3.   逾期期间,百宝仓应当通过用户留下的联系方式通知用户,要求用户及时续期或办理终止使用手续。

4.   逾期满三十个自然日的,百宝仓有权:

1)   没收用户全部押金;

2)   开启并腾空用户存放物品的自助式仓储设备;

3)   将用户存储的物品作遗弃物处理;

4)   通过法律途径向用户追讨相应损失;

5)   终止本协议。

5.   用户已熟知上述条款并清楚逾期缴纳租金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可能发生的损失,认可并同意百宝仓在用户出现逾期时依据上述约定执行,相应后果及损失均由用户承担。

6.   用户通过百宝仓订仓平台开仓、续仓及退仓过程中,百宝仓可能会通过电话方式与用户进行确认,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电话确认过程中将全程录音

 

十、 保密及保管

1.   出于对用户隐私及出入仓库便捷等方面的考虑,除用户主动向百宝仓、申报物品信息外,百宝仓对用户存放仓储设备内的物品不核实、不清点、不统计。

2.   用户享有仓储设备内存放物品的保密权,百宝仓按有关法律规定为用户保守秘密。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判决、裁定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提供协助外,百宝仓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用户及用户的用仓信息查询。

3.   双方保证对从对方处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或个人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秘密)予以保密。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行政、司法机关依职权对用户情况进行调查或要求检查、搜查用户仓储设备的,百宝仓依法予以协助的,不对此协助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5.   仓储设备被行政、司法等机关依法强制开启的,用户应当在百宝仓通知后立即前往百宝仓处对存放物品进行处理,百宝仓不负责对仓储设备内的物品提供任何形式的管理或保管。

 

十一、 不可抗力及其他条款

1.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协议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能实际履约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4.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5.   遇用户部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其法定监护人或继承人欲提取用户存放在仓储设备内物品时,应凭生效的裁判文书或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和法定监护人、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到百宝仓处办理相关手续。在所有法定监护人或继承人到场(委派部分人员办理的,应出具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授权文书),并结清所有欠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赔偿款等)后,方可进入仓储设备提取。

 

十二、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适用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仲裁规则,认可并接受该会仲裁结果的约束,仲裁文件通过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方式送达各方。任何一方造成相对方损失的,无过错方通过法律途径向过错方追讨损失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公证费等费用,均由过错方承担。

 

十三、 通知和送达

1.   本协议项下百宝仓可通过用户预留的联系方式,通过百宝仓订仓平台、电子邮件、短信、软件或常规信件寄送方式通知用户,除常规的信件传送以邮戳载明签收日期为送达日外,其他通知均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   用户应当通过百宝仓公示的联系方式向百宝仓送达通知。

 

十四、 保险

用户应当基于本协议的约定内容及存放物品的特性,合理预见将物品存放于仓储设备内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根据实际需要对物品购买保险。

 

十五、 附则

1.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百宝仓没有或延迟行使或主张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时不视为已放弃这些权利。

3.   鉴于本协议字体加粗部分构成双方之间的重要权利和义务安排,请用户在签约前认真阅读并可要求百宝仓予以解释和说明,用户签约即视为用户已充分理解并认可本协议的全部约定。

(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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